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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进行鲁北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复函

时间:2024-07-04 17:58: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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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进行鲁北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3]324号




关于同意进行鲁北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复函
滨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鲁北企业集团建立鲁北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山东鲁北企业集团建立鲁北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规划,符合循环经济发展战略,符合绿色化工发展潮流,对山东生态省建设、化工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工业化模式,具有示范意义。同意在你市鲁北企业集团公司现企业占地范围内建设鲁北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二、园区建设应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理论为指导,根据鲁北生态工业系统特点和区域可持续发展要求,以稳定农业化工、优化海洋化工、扩充氯碱化工、延伸煤化工、培植精细化工为产业发展方向,提升管理水平。通过重点项目的建设,强化系统关联,优化系统结构,提高系统稳定度,通过各系统之间产品或废物交换形成工业生态链(网),使园区内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实现产品结构最优化、总量扩张最大化,达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最终成为企业类型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三、关于园区今后发展方向提到的林纸一体化问题,考虑到当地水资源紧缺、且造纸工业耗水量大的实际情况,不宜纳入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范畴。

  四、请你市加强对园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抓紧组织实施园区规划,落实促进园区建设和发展的各项政策,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推动园区建设。

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电网维护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电网维护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价工〔2007〕413号 2007年12月21日

  

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

  为促进农村电力事业发展,保证农村供电所的正常运营,现将《江苏省农村电网维护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农村电网维护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电网维护费的管理,保障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减轻农村用户的电费负担,促进农村电力事业发展和城乡电力管理一体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农村电网维护费的核定、收取、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农村电网维护费是指保证农村电网资产的正常运行所必需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农村电网维护费的管理监督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全省农村电网维护费的有关政策、定价原则和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电网维护费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

  第五条农村电网维护费按照适度从紧原则核定,做到收支基本平衡。

  第六条农村电网维护费由农村电网的运行、农村电网资产的折旧、修理以及电能损耗等费用构成。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按照农村居民照明电量分流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和按照农村全口径电量分流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在确定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时,各项费用的核价基础及计算方法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农村电网资产是指现存所有农村电网资产,包括农网改造前形成的资产以及农网改造后新增的资产。

  (二)运行费用包含服务于农村电网人员的工资及附加费用、管理费用等。

  服务于农村电网人员的工资水平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计算,并适当考虑工资增长指导线。

  福利、保险、公积金等各种附加费用按政府有关规定计算。

  管理费用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按一定区域的行业平均成本核定。

  (三)折旧费用按农村电网资产原值乘定价折旧率核定。

  (四)修理费用按农村电网资产原值乘以定价修理费率核定。

  (五)资产保险费用按农村电网资产原值乘以定价保险费率核定。

  (六)电能损耗包含综合变损耗、农村电网线损和用户计量表具损耗,作价公式为:

  损耗费用=基本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综合变以下售电量

  基本电价是农村综合变以下各类用电量的加权平均电价。

  各类用电量的电价是我省统一销售电价中对应的用电类别的目录电价。

  第七条具体测算参数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在每年核定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时另行发文明确。

  第八条农村电网维护费以市为单位核定,条件成熟时实行全省统一核定。

  第九条为促进我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在核定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时,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全省统筹安排,具体比例按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农村电网维护费根据电量变化等情况,实行一年核定一次的原则。

  第十一条农村电网维护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市级供电企业统筹使用。具体使用实施细则由省电力公司制定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十二条农村电网维护费主要用于农村电网资产的运行、更新和维护以及保证农村电网稳定运行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三条农村电网维护费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年底结余结转下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县(市)级价格、供电部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农村电网维护费的收支情况向省辖市价格、供电部门上报,省辖市价格、供电部门审核汇总后于1月底前上报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第十五条供电企业应认真执行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电网维护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者,应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江苏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江苏省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2〕333号)同时废止。

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复函
青岛市劳动局:
你局青劳险(1992)117号《关于对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我国外派劳务人员发生伤残、死亡事故的善后处理问题,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参照《国务院关于驻外、援外人员在国外牺牲、病故善后工作的暂行规定》(国发〔1981〕147号)文件的原则处理。具体意见如下:
一、外派劳务人员伤残或死亡属于外国有关方面造成的,外派单位应积极索赔,不应为外方承担伤害赔偿责任。外方付给的赔偿金,原则上应归当事人或其家属所有。但单位已垫付的诉讼费(包括索赔支出的费用)、医疗费、护理费、治疗期间工资以及事故善后处理等费用,应从国外
赔偿金中扣还。
二、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发生伤、亡后,应按照因工伤亡对待。国外赔偿金与国内工伤保险待遇相重复的费用可酌情扣发。但国外赔偿金中的精神损失赔偿不作为重复待遇计算。
三、国外没有赔偿金的,按国内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所在单位应给予适当照顾。



1992年6月15日